各不动产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相关服务便民、便企力度,现就进一步精简房屋土地的测绘数据备案办理材料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绘单位的资格和成果适用性材料包括测绘单位(人员)资质资格材料和测绘仪器的检定材料等。
1、测绘单位在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时应保持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及仪器检定处于有效状态和有效期内。
2、上述材料可在测绘数据备案受理时提交,业务较多的测绘单位可采取从业主体一次性备案相关材料,供后续抽查。
二、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测绘成果材料通过内部共享获取。测绘成果纸质材料从两套面积成果和三套图件成果精简为一套成果,参见测绘成果目录(范例)和实地测绘记录单(范例)。
三、建设单位申请及确认材料,可汇总成册一并提交。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测绘成果目录(范例)
附件2:实地测绘记录单(范例)
附件3:测绘数据备案_开发项目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4:测绘数据备案_自建房项目首次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5:测绘数据备案_测绘数据备案变更办事指南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6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