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精简征收补偿安置房办证申请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14:44

市区各征收实施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精神,助力我市征收补偿安置房登记规范化、便民化改革,促进征收补偿安置房产权登记提质增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精减征收补偿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注销证明书》《征收房屋产权交换证明书》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单》3项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征收安置及产权登记职责,精简《房屋产权注销证明书》1项申请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应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好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审查与核对工作,并协助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登记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出具的《房屋产权注销证明书》,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在办理征收安置手续时使用。从2019年10月15日起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权利审查表等原征收房屋的审查材料,不再重复对被征收安置对象的原房屋权利情况进行审查。

二、将现有的《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房)申请表》、《征收房屋产权交换证明书》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单》合并为新版《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房)申请表》,精简《征收房屋产权交换证明书》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单》2项申请材料

2019年10月15日起各征收实施单位与安置权利人进行结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征收补偿安置房,一律向安置权利人出具新版《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房)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持上述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收取《征收房屋产权交换证明书》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单》。新版申请表中安置房屋权利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应一致。

征收实施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新版《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房)申请表》的填写提供工作,切实为安置房屋权利人申请产权登记提供方便。

专此通知

 

附件:1.新版《福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房)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2.新版征收补偿安置房登记《办事指南》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9年9月30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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