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09-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09-04-17
- 标 题: 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产登交〔2009〕135号
- 发布日期:2009-04-2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国家《物权法》和最近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涉及房地产抵押的登记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以在我中心收件时间为准,下同)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做如下调整: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人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人可委托抵押权人代为申请登记(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一);抵押权人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房地产抵押登记结果已做如下调整: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启用新版《房屋他项权证》。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抵押合同上保留记载收件编号和抵押合同号,不再加盖我中心登记专用章。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称购房权抵押),启用《预告登记证明》,原《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不再使用。
三、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收件材料做如下调整:
1、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经抵押权人(银行)认证抵押房地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保证书样式见附件二)。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提供当事人双方同意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抵押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的条款中约定,也可以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3、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提供施工许可证。
4、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的抵押权预告登记,现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5、2008年10月1日起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现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变更、注销(含放行)、转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特此通知
附:1、委托书(样式)
2、保证书(样式)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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