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10-5000-2014-0003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2014-10-22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压缩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促进经济发展便民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房登交〔2014〕460号
- 发布日期:2014-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金融机构、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福建、福州跨越发展的改革总体要求,践行“马上就办”的精神,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经研究,采取五项改革措施,进一步压缩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精简合并流程材料、简政放权、便民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对涉及抵押的不同登记事项进行流程整合,实现合并办理,节约办事总时限,提高行政效能。
(一)凡属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涉及抵押的多个登记事项合并为一个业务宗办理:
1.已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注销抵押后,再办理新的抵押登记的;
2.已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注销抵押后转让,且买方申请抵押登记的;
3.已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增加配偶为产权人,或将配偶从产权人中减少的;
4.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因发生继承的。
(二)凡同一家银行(抵押权人),同时申请多笔贷款(多笔债权)的抵押登记(含抵押变更、转移)的,因不涉及抵押权顺位,多笔业务可同时并案受理。
(三)在申请合并办理时,区分以下情形:
1.房地产抵押注销重办业务:同步办理注销和抵押。总时限从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涉及企业的从5个工作日缩减为2个工作日。适用于同一抵押权人或不同抵押权人合并申请原房地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同时收取抵押权注销材料、抵押权设立材料。
2.现房(权证)转按揭业务,按以下几种情形合并为同一业务宗同步办理:
(1)同步办理抵押注销、二手房过户和抵押。总时限从19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的从16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适用于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都发生变化的情形。在受理时合并收取抵押权注销材料、二手房买卖(赠与)材料、房地产抵押权设立材料。
(2)同步办理产权人份额转让和相应的抵押变更。总时限从16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的从13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适用于借款人、抵押权人不变,因产权份额部份转让引起抵押人变化的情形。在受理时合并收取抵押权变更材料、二手房买卖(赠与)材料。
(3)同步办理增减配偶为产权人及相应的抵押变更、产权人身份信息变更及相应的抵押变更。总时限从16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的从13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适用于抵押权人不变,产权人中增减配偶或产权变更为配偶引起抵押人变化,及抵押人身份信息变更的情形。在受理时合并收取所有权变更材料、抵押权变更材料。
(4)同步办理继承和相应的抵押变更。总时限从16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贷款以个人房产抵押的从13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适用于抵押权人不变、借款人不变,因继承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在受理时合并收取继承登记材料、抵押权变更材料。
3.同一家银行(抵押权人),同时申请多笔贷款(多笔债权)的抵押登记(含抵押变更、转移)的,可同时并案办理。总时限从11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涉及企业的从5个工作日缩减为2个工作日。
二、加大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和贷后管理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一)凡抵押权人名称变更、下属机构合并调整或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变更或转移的,抵押权人可选择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也可简化手续,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债务人(抵押人),批量申请抵押权变更或转移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人或其分支机构(分行、支行)名称变更的,可以提供抵押权人变更的登报公告、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和已登记的抵押物变更清单,批量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后,因主债权转移引起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转移双方应及时会同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为简化手续,同一金融机构因业务整合、隶属关系调整、债权划拨等引起的主债权转移的,或不同金融机构因信贷资产证券化引起主债权转移的,以及金融机构因批量转让不良债权引起抵押权批量转移的,抵押权转让方和抵押权受让方可以凭批量债权转移的报纸公告、债权转移批准文件(或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移清单等申请材料,共同申请批量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金融机构因批量转让不良债权后,债权又再次批量转移的,各抵押权转移双方可合并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进一步精简收件材料,优化抵押登记申请表和抵押物清单。
(一)进一步优化抵押登记申请表,单位自建房抵押登记提交新版抵押登记申请表的(新版抵押登记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2、4),可以不再提交土地证与产权证坐落不一致确系同一标的物的声明函、同一厂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和所有建筑物同意一并处置的申明函。
(二)抵押双方约定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同担保同一笔债权的,多个房产可合并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多个房地产列于同一份抵押物清单中。抵押物清单内容应包括抵押人、房屋所有权证坐落、所有权证号、抵押物价值等,申请材料须提供国有土地证的,抵押物清单内容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证坐落、土地使用证号(抵押物清单式样详见附件3)。
四、为避免提交的申请材料间不一致而产生退补件,抵押双方应加强核查抵押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一)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前,应核实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与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如所有权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应核实抵押人的签章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致。除房改房和集资房外,抵押登记申请表和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致,如需增加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作为共同抵押人的,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前,应向抵押人了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抵押登记。
2.抵押人现持有的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与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的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先办理身份信息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为衔接未清偿债权,同一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注销重办手续时,可以申请根据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身份证件变更情况已知晓的确认材料先办结抵押登记后,再申请并案办理身份信息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和相应的抵押权变更。
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权属证书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一)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房地产融资抵押和日常管业事项,对企业、个人可以申请将多套或多幢房屋合并办理在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上;多套或多幢房屋已办理在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也可按套或按幢申请分开办理数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原则上按整本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二)为防范风险避免纠纷,抵押权人在审贷过程中,凡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破损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权利范围矛盾、房屋已拆改建或已部分灭失导致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附图)不一致等情形,应提醒房屋所有权人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更正或变更登记等手续,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或更正登记等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六、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将于2014年11月15日起正式启用。为保证工作衔接,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可以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公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更正涉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榕公函〔2014〕40号)
2.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设立、变更、转移)
3.抵押物清单(房地产)
4.福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设立、变更、转移)
5.关于抵押人身份证件变更情况确认知晓函(式样)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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