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提升工矿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体验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现就精简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含工矿企业)办理自建房首次登记精简材料如下
1.不再收取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2.关于相关税费凭证的收取。
3.关于土地核验意见书的收取。
4.不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不再收取施工平面图。
二、经过精简后,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能够通过市数据平台共享的不再提供);(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总平图;(6)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8)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9)土地核验意见书(2010年12月14日后供地的收取);(10)不动产测量报告(测绘备案时已收取的不再提供);(11)土地合同及补充合同。
三、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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