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分析】提醒:查询房产档案,不要错走政府信息公开这条路
时间:2026-09-18 17:03

一、案例情况

郑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台江区达江路的一处4层自建房,原系其公公名下房产,现该房屋二层、三层、四层分别登记在其“大伯”“小叔”“大姑”名下。郑女士希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我单位申请公开该房屋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案件点睛

本案中,郑女士对其公公名下房产的过户情况存在疑问,希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登记机构公开整套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有特别规定,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应规定办理,而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档案馆申请查询该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需要查阅不动产档案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查询档案。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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