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某日,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中心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发现,开发企业使用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非中心最新要求使用的最新示范文本,未增加燃气安全“三件套”配置要求相关条款。
窗口工作人员当即向企业经办说明,为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安装燃气安全“三件套”工作的要求,更好保障商品住房购买人权益,从2025年5月29日起,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中指定位置增加燃气安全“三件套”配置要求。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全部落实体现上述条款。
文件依据: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安装燃气安全“三件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安全“三件套”的配置要求,并在交房时履行告知义务。
2.《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增加燃气安全“三件套”配置要求相关条款的函》要求:(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增加一项条款:对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房,出卖人应在厨房装修时同步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安全软管,并保证功能完好。对毛坯交付的商品住房,出卖人应在交房前完成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并在交房时向买受人交付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专用安全软管及《“三件套”使用须知》,指导买受人正确安装使用。(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增加一项条款:对全装修交付的商品住房,出卖人应在厨房装修时同步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安全软管,并保证功能完好。对毛坯交付的商品住房,出卖人应在交房前完成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并在交房时向买受人交付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专用安全软管及《“三件套”使用须知》,指导买受人正确安装使用。
案件点睛:
中心根据省市住建部门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中指定位置增加燃气安全“三件套”配置要求,更好保障商品住房购买人权益,以订立合同的形式规定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进一步强化了燃气安全的精准防控,助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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