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分析】明晰不得抵押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
时间:2024-12-13 09:52

案件情况

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于是李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产抵押给张某。两人带着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准备办理抵押登记。然而,工作人员在仔细审查后,明确告知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因此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案件点睛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常常会以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但当事人不能盲目接受抵押物,应对相关法律限制情况进行了解,知晓不动产是否存在被法院查封、所有权有争议等不得抵押的情形。因为一旦不动产存在不得抵押的情形,将无法顺利办理抵押登记,从而无法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之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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