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某丰和范某燕持居住权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共同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设立坐落于鼓楼区某小区不动产的居住权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审查完相关申请材料后,告知申请双方: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是居住用途,商业用途不动产不能设立居住权,并向双方开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案例点睛:
为何作为商业用途的不动产不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规程》均明确要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已进行依法登记,且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因此,房屋登记用途为商业等非住宅不动产,不能设立居住权。
法律条文和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规程》
7.11.1.1 适用
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7.11.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a)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房屋登记用途是否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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