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泉的父母、妻子,以及姐姐苏某乙均离世,无其他兄弟姐妹的他于2018年3月死亡。生前,他未生育和收养子女,名下有一处房产,但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抚养协议。日前,苏某乙的养女苏某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讼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泉的产权份额。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抚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甲系苏某泉姐姐苏某乙的养子女,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苏某甲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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