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纠纷中的作用,提高土地征收化解成功率,保护人民群众和其他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指定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土地纠纷的实施意见》,指导市局各处室开展土地纠纷化解工作。
典型案例
1989年8月,张某某向Y县T乡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申请在Y县T乡L村后路重建倒塌的厨房,并申明原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现扩建面积为20平方米,需使用23平方米宅基地。该扩建申请取得了村民小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T乡土地管理所和T乡政府的同意。其中T乡土地管理所和T乡政府在审批意见一栏中称:同意使用宅基地23平方米建房。1998年6月,张某某以上述原住房在73年建设时无审批手续为由,申请办理127.28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23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手续。在地籍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将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经过土地勘丈、张榜公告,Y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向申请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载明:土地使用者:张某某;地址:T镇L村后路;用地面积127.2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等。2016年1月,张某某向Y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地址变更登记。2016年1月,Y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中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在地块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四至界限清楚。2016年1月Y县人民政府准予办理地址变更登记,并向张某某颁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22年12月,张某某再次向Y县人民政府及Y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更正申请》,要求将其土地性质变更为集体土地,Y县人民政府批转由Y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Y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告知张某某,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张某某后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调解。经过调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更正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Y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承担土地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受理、调查和答复申请人更正登记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调查结果,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Y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重新核查土地性质的通知,最终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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