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精简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首次登记办证材料有关事项的解读
时间:2020-09-28 11:49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提升工矿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体验感。 

二、主要内容 

精简建设单位(含工矿企业)办理自建房首次登记材料,由原来的14项申请材料精简为11项申请材料(即不再收取门牌号码使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平面图、测绘备案通知单),进一步便民利企。 

三、经过精简后,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能够通过市数据平台共享的不再提供);(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4)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总平图;(6)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8)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合格意见书(2010年12月14日后供地的收取);(10)测绘报告(内部获取,申请人不必再提供);(11)土地合同及补充合同。

四、其他说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单位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的收件依据均还收取,精简的材料不属于必收要件。且根据工作整合的要求,精简单位自建房首次登记的以上几项材料不影响登记的合法性,能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特别是不再收取竣工验收备案表,首次登记可与竣工备案同步进行,缩短了办证时限,对优化营商环境有极大的提高。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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