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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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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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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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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的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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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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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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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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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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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公证处或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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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债权转让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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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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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 2.鉴于当前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库尚在逐步完善中,为避免耽误您的业务办理,建议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无法调用时登记机构复制使用。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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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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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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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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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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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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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1、20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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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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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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