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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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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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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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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已通过竣工验收; 7、拆迁安置已落实; 8、已办理首次登记; 9、涉及现房销售范围变更的,加收首次登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预售许可证原件办理现售备案手续; 10、若原系拆迁安置房现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提供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地”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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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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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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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现售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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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复制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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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复制件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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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售方案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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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材料须印鉴齐全、填表规范、字迹清晰。 2.《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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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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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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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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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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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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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4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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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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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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