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时间:2025-10-27 10:52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条件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已灭失或土地收储,申请材料齐全。

2.无抵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备;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

3

证明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证明灭失的材料按情形提交: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原件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原件。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自备

备注:1.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2.申请人持有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回收原件。

四、收费标准

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9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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