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时间:2025-10-27 10:52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

二、办理条件

1.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已办理首次登记;

2.2003年9月1日后批准预售的住宅小区及相伴物业商品房项目的,按规定需缴纳住宅维修资金。

3.不动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备;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

3

买卖合同(买卖的)

原件

申请人自备

4

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

普通增值税发票原件

项目开发商

备注:1.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2.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3.申请人持有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需回收原件

四、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备注: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2.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9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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