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人信息变更)
二、办理条件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已取得抵押权人知晓函)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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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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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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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备;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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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 |
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按情形提交:①.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办批文。③.社团组织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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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面积、界址点变更的,依法需补缴土地价款的) |
原件 |
税务部门 |
备注:1.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2.申请人持有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回收原件。
四、收费标准
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备注:1.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9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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