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条件
1.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破损的。
2.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3. 属自建房的若未办理土地登记的,需提供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不动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土地信息),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备;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 |
备注:1.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2.个人二手房属于划拨土地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毎宗土地的第一宗房屋转移的需转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3.申请人持有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回收原件。
四、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五、承诺时限
即办件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9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