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办理条件
在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合法建造完毕,已办理测绘成果备案手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材料齐全。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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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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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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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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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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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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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
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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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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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
原件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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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实施工程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的) |
原件 |
住建部门 |
备注:1.属市政府榕政办〔2009〕88、〔2013〕142号文规定的历史遗留项目,仍按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历史遗留首次登记;2.开发项目、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申请首次登记之前,应先办理楼盘表备案;3.属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办批文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4.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批文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的完税证明。属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变更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5.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申请人持有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需回收原件。7.以上材料能够通过市数字平台共享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次提供或已关联到电子共享材料的,可免提交。
四、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位、车库、储藏室(附属间)80元/件);小微企业出具《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请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8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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