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还迁安置)
二、办理条件
1.拆迁安置房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
2.2009年5月7日后申请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的,按规定需缴纳住宅维修资金。
3.不动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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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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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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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自备;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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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买卖合同(买卖的) |
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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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 |
普通增值税发票原件 |
项目开发商 |
备注:1.营业执照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现场办理需携带原件进行身份核验。
四、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备注: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2.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二层209窗口。
七、办理时间
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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