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20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建设平稳有序发展的精神,根据《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一、积极配合做好顺延开竣工项目相关登记服务
受疫情影响顺延开竣工期限的房地产项目,因交房期限顺延,开发企业及购房人有需要注销或变更购房合同,向我单位申请相关登记手续的,将积极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处室:新建商品房登记处)
二、为顺延预售期限的房地产项目后续办理预售许可开辟绿色通道
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房地产项目,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预售许可的,疫情结束办理预售许可时,一律开辟绿色通道,不受办理时限限制,第一时间办结预售许可手续。
(责任处室:新建商品房登记处)
三、认真落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其建筑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标高±0.00以上,即认定为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安置型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处室:新建商品房登记处)
四、积极开展土地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预办理不动产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持以下材料申请预办理不动产登记:
1.预申请书面报告;
2.土地出让合同及用地红线图;
3.50%土地出让价款缴交凭证。
具备上述材料后,即容缺预受理、预审查。对土地完成交地手续、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交比例达50%、不存在其他不能办理登记情形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根据用地红线图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落宗手续,并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预审理告知单》。
(二)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经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开发企业提交正式权籍调查成果和全额土地价款缴交凭证,即可正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不再重复审核预办理登记时已提交审查的相关文件,并即来即办结,正式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指标等审批内容发生变化的,2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处室:宗地登记处、收件发证处)
五、加快推进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一)延长我市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签约时间,从原来每天8:00至20:00延长为8:00至24:00。
(二)主动对接、靠前服务,帮助指导企业网签工作,实现应签尽签。
(责任处室:信息管理处)
六、为房地产销售新模式提供技术对接服务
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对企业开展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需我单位提供数据支持的,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系统完善、技术对接等相关服务。
(责任处室:信息管理处)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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