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价 费 公 示 牌 | |||||
收费单位: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量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费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9〕45号 |
1、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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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80 | 元/件 | ||
2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储藏室除外) | 550 | 元/件 | ||
3 | 证书工本费 | 10 | 元/本 | ||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
对企业以买卖、法院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存量房(含个人、单位自建房)
申请转移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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