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说明附后
说 明
1、契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
(2)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 ,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2、增值税及附加(5.6%):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
(3)个人转让非住宅(非自建)的,按成交价或税征评估价(就高)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
(4)个人转让非住宅(自建)的,全额征收。
3、个人所得税:
(1)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按1%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按1.5%的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我市现五城区享受优惠普通商品住房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144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不同意核定征收的,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4、印花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5、土地出让金:原属划拨地上市后转为出让地,由受让方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16]248号文件或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榕马政[2016]135号文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需缴纳出让金契税(按土地出让金收取3%契税,由转让费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契税。
6、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7、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转移方纳税申报表。
8、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赠与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制表日期: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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