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2-08-26 16:06
序号 部门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坐落地址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地名办 确认不动产最新坐落,与原登记簿记载的坐落相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63号)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地名办
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63号)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地名办
不动产统一登记 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63号)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登记申请材料:3、海洋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海洋部门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63号)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地名办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7号)二、非承包方式“集体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63号)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3.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地名办
2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征收安置已落实的材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福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该项目征收安置是否已落实到位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可售范围的证明材料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1.3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区政府、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 1、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应由合同约定的有权单位出具 ;2、不可售范围需明确项目名称、楼幢号、单元号 。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抵押权人同意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抵押权人 文件中需体现产权坐落、产权人及身份证件号码,并明确抵押权人知晓并同意该房产办理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第三点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4.2.4 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或者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因通过协议改变不动产的面积、用途、权利期限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地役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其他抵押权人 证明其他抵押权人知晓并同意
5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死亡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死亡证明能证明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父母的具体死亡时间。
不动产统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亲属关系证明能相互印证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7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1.《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9〕25号)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73号)第四条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原建设单位 文件中需体现产权坐落、产权人及身份证件号码,并明确同意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转移登记
8 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7.3.3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3.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63号)十、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4、村委会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所有权变更登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7号)二、非承包方式“集体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登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7号)三、非承包方式“集体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9 不动产统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3.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证明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10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建设主管部门 证明投资达到25%
11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别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自然人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村委会出具;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 证明申请人与登记档案留存或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的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2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交易通知书 1.《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与个人集资建设、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2.《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  售房单位应持市(或省直)房改办签发的办理房屋交易监证通知,并附以下证件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交易监证。(2)经批准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分座申请表;(3)楼房分层分户平面图(平面图1:200,标注边长尺寸,单位:米);(10)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分座花名册。
第五款  售房单位持市(或省直)房改办签发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通知书、市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地产买卖审批表和房屋买卖转移证明书,到福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由售房单位统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房改单位,房改审批单位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该材料信息须与申请信息一致;
13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国资部门资产抵押的备案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批文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单位国有房产登记有关事项的函》(闽机管函〔2014〕64号)(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房产、抵押国有房产(含在建工程)、征收(拆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后补偿的安置房(包括单位放弃产权由个人签订征收或拆迁协议安置的房产)进行房屋变更或登记,以及其他涉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登记或变更的事宜,要求产权单位提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
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批文中需体现产权坐落、产权人及其有效证件号,并明确同意国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 抵押权转移登记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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