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实施对象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无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无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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