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抵押权登记申请表的通告
时间:2021-04-02 08: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充分保障抵押双方权益,我单位对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表(不包括宗地、林权、海域)进行了调整,增加“抵押双方是否存在在抵押期间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是□/否□”栏目。明确不动产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情况办理转移登记:若抵押双方存在在抵押期间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则必须抵押权人同意后才可办理转移登记;若抵押双方无上述约定,则转移登记时无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双方自2021年4月12日起,向我单位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使用新版本的申请表。为实现平稳过渡,原版本的申请表可延续使用到2021年4月30日止,但为保证登记申请的统一性,须在申请表空白处补充“抵押双方是否存在在抵押期间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是□/否□”,并由抵押双方(或受托人)签字确认。如空白处补充的约定为“否”,需抵押双方亲自(自然人签字或非自然人盖章)确认。

新版本的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表,抵押双方可在2021年4月7日后进入我单位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我单位办事大厅现场领取。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1年3月31日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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