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三、经过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城区住宅和非住宅类存量房基准价格进行采集评估、数据核验,并通过专家组集体评审论证,决定调整更新我市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市场波动适时进行调整。
五、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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