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问题
时间:2024-06-24 09:48

案件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

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问题

某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员来中心预售窗口咨询如何为该企业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

在谈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提示,根据2024年3月28日印发实施的《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预售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安置型商品房的政府回购款、全装修款等,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法律条文:

一、《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二章 账户设立与缴存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账户名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由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购房款缴款凭证(刷卡pos单)中应体现结算账户(即监管账户名和账户号)。

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并依法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的中介代理合同中明确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案件点睛:

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若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将受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并依法公示。

2024年3月28日,市建设局牵头包括中心在内的6家单位联合印发实施的《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使用、监管实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定义,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预售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安置型商品房的政府回购款、全装修款等。二是强调了同一预售许可证内商品房只能设一个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三是对于终止预售资金监管的节点进行了调整。从2020年旧版办法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调整为2024年新版办法中规定“待项目完成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函告监管银行终止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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