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我中心拟对2014年4月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对象: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二、修改内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十章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增设条款6: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第八章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增设条款6: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自中心《通知》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应当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各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并及时向购房人做好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不使用修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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