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张某在2013年在福州市福屿小区购买了一处住宅,2021年出国定居美国,2023年12月在美国做了一份卖房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戚李某出售房子并配合买家办理交易和过户登记手续。李某找好买家后,陪同买家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授权委托书没有美国的附加证明书不能使用,即联系了张某,由张某在美国办理附有该国附加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再寄回国内,做了译文公证后用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条文: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在适用本公约时,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文书;(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但本公约不适用于:(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第二条 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
第三条 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案例点睛: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美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在美国做的授权委托书,只要附上该国的附加证明书即具效力,在国内做好译文公证后即可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审核当事人在国外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时,对缔约国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规定,对非缔约国仍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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