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给未成年子女留遗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时间:2024-01-18 14:46

1999年赵某购得鼓楼区的一处房产,2003年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4年育有一子赵甲,2014年两人离婚,赵甲由李某抚养。2017年赵某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写明其名下的房子由父母继承。2023年赵某的父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并要求按遗嘱继承。工作人员告知赵某的父母,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须由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且赵某死亡时,赵甲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某在立遗嘱时未对赵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最终,赵某的父母同意保留赵甲1/3份额,会同赵甲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赵某名下的房产,赵甲继承1/3份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案例点睛:

本案中,赵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却没有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某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甲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甲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某的遗嘱由其父母继承。

需要提醒大家的,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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