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桩继承纠纷案件(人物均已化名)。案件中的林母有四个儿子,自己名下拥有一处房产。林母与四个儿子协商约定:等自己过世后,此房产欲平分给四个儿子,为方便林母过世后儿子们得以继承分割,先以买卖的方式,将此房产寄存在长子苏大名下,等自己百年后苏大再将产权份额转移给其他三个兄弟。结果林母过世后,苏大反悔并未如约将房产过户给其他的兄弟。引发四个儿子间纠纷,经法院审理,有证据证明林母与四个儿子的真实意愿且母子之间的买卖是虚假的。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并判决四人分别享有该房产的1/4的份额。
案件解析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当时有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本案所提到的“虚伪的意思表示”,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特定目的,一起通谋对外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自己掩盖了真实意思,对外表示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因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认定其无效,以确保正常的民事秩序。
通谋虚假不受法律保护,无法达到双方真实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仅是前面案件中提到的虚假表达实施的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在登记实践中还会遇到其他虚假通谋行为,比如假以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为躲避债务而虚假赠与房产等,这类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会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真实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此特别温馨,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申请办理登记过程中如实表示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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