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房产价值的上涨,在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个别申请人出于规避限购、避税或贷款等各种原因,伪造了婚姻证件、户口簿、公证书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在违法的边缘上不断试探,不过,法网恢恢,这些违法人员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件情况
吴某某为购房需要,伪造了离婚证、户口簿,2019年7月,吴某某持上述材料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契税优惠时被发现离婚证、户口簿系伪造,工作人员予以当场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某法院2020年7月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伪造离婚证、户口簿,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决:吴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点评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身份证件均不允许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本案吴某某因一己私利伪造离婚证、户口簿,触犯了刑法,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工作人员何以“识破”假材料?首先,当然靠的是他们长期工作经验,阅“证”无数练就的“火眼金睛”,不过,更关键的是,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婚姻、户籍等相关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再逼真乱真的“假材料”也难敌“真数据”的终极验证。
根据我市信用建设要求,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已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经发现申请人提供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将予以没收,并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会把相关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对今后失信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都将严格审查,按照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不适用容缺受理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真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言非法度不出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千万不要耍“小聪明”,持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挑战法律的尊严和底线哦。现在是法治社会,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维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每个公民都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虚假材料”坚决说“不”,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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