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李先生的“糟心事”
李先生早年间向开发企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紧急工作调动,当时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俗称“办证”),多年后不慎丢失购房发票,李先生找开发企业解决,发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资料中该企业虽显示正常经营,但已然联系不上,发票缺失使得李先生无法办证,眼看孩子今年就要上小学了,按学校往年的要求李先生需提供产权证,“这下怕是要耽误孩子上学了,早知当时就要及时办证,就不会有这么多糟心事了!”李先生懊恼道。
案件解析:不动产物权需经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是否生效关键要看是否经过了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不动产应经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通俗一点讲,经过登记才能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才能买卖、抵押,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才能作为落户、入学、处理纠纷等的关键材料。
拖延办、不想办?这些危害和不便您知道吗?
未及时办证的购房人中部分是因为人在外地或主观懈怠、不想交税等,但与之相比未及时办证产生的危害,便是小巫见大巫了。
房子未及时办证,有可能会增加购房人的经济负担。若购房发票不足额或者没开过发票的,遇到开发企业倒闭则只能由购房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购房发票并承担开票产生的税费;若办证材料不慎丢失,开发企业正常经营并且能联系上的,购房人还可向其再索要或补办材料,但前面所提到的“李先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失联的开发企业还在正常经营,这种情况购房人是无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购房发票的,可见丢失的办证材料并非都能轻易补办。
再者房屋再次出售时,买家会优先考虑办证年限长的并且符合税费优惠政策的房屋,例如出售办证未满两年的住宅需征收增值税,出售办证未满五年的住宅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所以办证年限短的房屋交易成本高,市场优势相比较弱,不利成交。
房子未及时办证,购房人可能会面临诉讼纠纷。购房人未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来办证的会构成违约,可能将面临开发企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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