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多年来中心对单位自建房(含工矿企业)首次登记的办理从材料上、环节上、时限上进行了多项优化调整,为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便利,更省时省事。
一、 优化精简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再收取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改为以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在进行不动产测绘时采集的公安部门二维码门牌号码作为首次登记地址,我中心依建设单位确认的测绘单位采集的地址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不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改为收取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和消防验收材料(或消防备案材料)。
3.不再收取施工平面图。按幢登记的自建房项目,不再收取施工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层、分割登记的除外。
经过精简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含工矿企业)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能够通过市数据平台共享的不再提供);(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够通过市数据平台共享的不再提供)、红线图、总平图;(6)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8)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9)土地核验意见书;(10)不动产测量报告(测绘备案时已收取的不再提供);(11)土地合同及补充合同、划拨决定书。
企业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在申报城建档案馆归档工作的同时可同步向我中心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按此程序,企业还在城建档案馆归档时,基本上不动产首次登记已经结束了。
二、首次登记实勘委托,企业一趟不用跑
2019年7月1日起,推行不动产测绘“企业一趟不用跑”,将不动产首次登记实勘委托给测绘单位在现场测绘时同步完成,取消申请首次登记时实勘的工作环节,使得企业少跑动,进一步简化程序。
三、进一步优化申请材料,缩短办证时限
2022年6月1日开始,将单位自建房(含工矿企业)首次登记收取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市城建档案馆盖章)”改为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无法通过平台获取的,由企业提供原件核对,受理人员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后收取复印件。
同时,在办理时限上目前单位自建房(含工矿企业)首次登记为3个工作日,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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