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某公司名下持有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公司因扩大经营、融资发展需要,拟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公司经办人王先生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王先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告知其材料尚缺少土地用途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不符合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法定要求,依法不予受理其申请。
二、法律条文和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动产登记规程》
7.2.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e) 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三、案件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足额缴清价款。
本案中,王先生未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不满足不动产登记法定受理条件,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根据其要求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