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让数据跑腿核查
时间:2026-10-13 11:05

案件情况:

近日,市民陈先生与女儿一起来到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打算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查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登记系统内留存的产权人身份证号码,与陈先生当前持有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陈先生表示,自己曾在闽侯乡下办理身份证,后来户口迁至城区并更新了身份证,并不确定身份证号码是否变更过。

这种情况需补充公安部门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者重错号证明。现无需陈先生前往公安部门开具证明,不动产窗口可通过“无证明系统”直接向公安部门发起线上协查。陈先生的过户申请可先做容缺受理,待确认为同一人的协查结果线上回传后再推进后续流程。

次日,工作人员便收到了公安部门协查回传的同一人证明,随即完成登记后续流程,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通知了陈先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第一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更正后房屋权属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1、公民身份号码纠错并更换居民身份证后,为了方便公民办理其他社会活动登记项目更正需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函》,加盖户口专用章,注明更正前后的居民身份证编号。

2、公民身份号码纠错后需更正房屋权证登记内容的,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更正证号后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函》,更正记载房产登记档案及电脑数据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将更正证号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存入档案。居民身份证号码更正不属房产变更,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公安、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从方便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案例点睛: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主体一致、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申请人身份信息变更或与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查验工作需公安机关配合,出具居民身份证证号证明材料。

随着“无证明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需身份同一人证明,可通过与公安部门的数据共享获取或在线发起协查,群众办事无需再自行跑腿开具。这切实降低了群众的办事成本,提升了办事体验。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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