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办证,安心省心
时间:2026-09-18 17:02

一、案例情况

2026年8月,杨女士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申请办理闽江世纪城小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工作人员告知,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合同、发票以及加盖开发商公章的申请表。杨女士表示自己既没有申请表,发票也已丢失。

杨女士描述,该套房系其2016年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杨女士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给其出具了全额购房发票。2017年交房后,开发商通知杨女士前去领取办证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因工作忙碌,杨女士一直没去找开发商,一拖就是十年,不仅没有领取加盖开发商公章的申请表,还不慎将购房发票遗失。

针对发票丢失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税务局,税务局反馈,开发商未将该套房发票归集报送税务部门,系统内查询不到该发票信息,建议杨女士向开发商申请复印发票。杨女士随后去找开发商,才发现开发商早已注销。缺少申请表和发票,无法按正常流程办证,杨女士十分懊恼当初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7.4.1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

三、案件点睛

本案中,杨女士因未及时从开发商处取得加盖开发商公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又将发票弄丢,导致无法按法定登记程序提交办证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只能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办理,大大增加了时间成本。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购房者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办好房产证,但买完房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大家能办证的尽早办证。暂时没办法及时办证的,也要及时找开发商领取整套办证材料并妥善保管,避免出现类似的麻烦。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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