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近日,某信托公司和居民林女士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居民林女士将其名下房产设立信托,定期从信托产品运营中获取固定的资产收益,满足个人财富管理需求。此次登记为我市首例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中共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当事人及其配偶(如需)申请,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其他法定事项和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完成权属登记、信托公示登记的行为。
案例点睛:
以不动产设立信托,依法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效力。本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推出“中国信登产品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代理人个人身份信息核验+不动产转移登记+纳税申报”多轨办理机制。信托产品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信托预登记后,通过共聚平台核验企业和个人信息,将委托人名下房产正式转移登记至某信托公司名下并同步办税,最终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清晰标注对应信托产品名称和编号等关键信息,实现不动产权利归属与信托属性的双重公示,既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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