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购房人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情况
时间:2023-05-26 17:32

黄某看中了一个我市新开盘的项目,在置业顾问的鼓吹下,其在未核实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选定了一套房源与开发企业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付了定金,事后发现企业迟迟不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黄某到不动产中心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相关事宜,经中心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楼盘尚未向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因此该房屋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目前,社会上像黄某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的情况非常多,购房人付了钱不仅无法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可能因购房款没有进入指定监管账户导致个人财产损失,个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条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件点睛:

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若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将受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我市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中均明确记载该项目房源的预售款监管银行和对应帐户。因此,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先行核实该房源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在付款时还应务必认真核对购房款是否进入指定的监管银行和账户,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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