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房屋经法院判决确定权利归属,但未登记遇拆迁, 是否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时间:2023-05-26 17:30

林某于1990年自建一房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林某过世,其育有三子一女,因家庭纠纷后于2003年经法院判决,该房产由三子林甲继承,产权归其所有。林甲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09年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该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予以征收拆除,并与林甲以林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0年林甲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申请表、发票等安置房办证申请材料,及明确被征收房屋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将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林甲名下,登记机构因其申请登记事项与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案件点睛:

案件的焦点为林甲持被拆迁房屋权利归属的判决书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新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由于判决书指向的标的物是已被拆除的房屋,与林甲申请办理的安置房登记标的物不符,故登记机构无法按判决书直接办理林甲新房的产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林甲虽在2003年判决后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依法已取得被拆迁房屋的物权,其有权凭判决书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协议,而不是以已故的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父亲林某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提醒居民朋友,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前,房屋原产权人已故的,及时办理继承手续,以继承人的名义直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避免以已故的原产权人签订协议导致权利上的混乱。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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