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于1997年购买了晋安区一套单元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及土地证。1999年,柯某于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表示将上述房屋赠与其子李某。同日,李某于市公证处办理了接受赠与公证,表示接受柯某的赠与。2016年柯某去世。2020年,李某持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受赠公证书、房产证及土地证,要求以赠与方式,将上述房屋登记至本人名下。登记机构审查后,告知李某生前赠与和遗赠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生前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属合同关系,赠与登记依法需赠与方、受赠方共同到场申请,故作出不予受理登记决定。李某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认为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已自动转化为遗赠,可单方申请办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理,法院认为以赠与方式对房屋进行转移,不属于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同时,李某关于按遗赠方式办理登记登记的主张不成立,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案例点评:
赠与与遗赠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以赠与、遗赠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均不同。
赠与是合同关系,属双方法律行为,以赠与人出赠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本案赠与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转移权力以登记时点为界限,故其赠与行为的完成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实现物权转移。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且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故本案不符合遗赠条件。
受赠人申请赠与登记的,需与赠与方共同到场申请。受遗赠人申请遗赠登记的,需于遗赠人去世后,持确认房产归属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或者持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遗赠书,并会同遗赠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办理继承材料查验,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办理。当事人主张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建议其及时与赠与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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