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可超过抵押物价值
时间:2022-12-08 11:04

  案件情况 

  甲是抵押权人,乙是抵押人,甲、乙双方于2021年7月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中双方认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500万元,抵押物价值为400万元,申请前甲乙双方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是否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回复:可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权的价值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不再需要审查被担保的债权是否超过抵押物价值。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