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
时间:2022-12-08 10:55
  案件情况

  林某与陈某生前生育一儿一女,夫妻二人于2015年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将两人名下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房产给儿子林甲一人继承。2016年,林某因病去世。女儿林乙在父亲林某去世后一直照顾母亲陈某,陈某于2021年1月手写一份自书遗嘱,写明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由林乙一人继承。陈某于2021年9月去世。现林甲凭该公证遗嘱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林甲通知林某与陈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在继承登记查验阶段,林乙提供陈某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之后林甲、林乙达成一致意见:按父母的遗嘱各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8.6.2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对于《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并接受询问。案例中,通过查验,林乙提交了陈某在订立公证遗嘱后再订立的自书遗嘱,应视为对原公证遗嘱的变更。陈某去世后,其遗嘱继承人林乙有权依据陈某的自书遗嘱分得遗产。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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