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不具备或申请材料欠缺、有瑕疵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经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后,登记中心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以及补齐补正的形式、时限和超期的处理办法,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办理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适用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容缺受理负面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和申请材料,均适用容缺受理。
登记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放管服”的推进,对《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容缺受理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纳入登记中心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的,在被移出涉限单位人员数据库前,不适用容缺受理。
第六条 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适用范围,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补齐补正的形式、时限及超期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登记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书填写齐全、申请人签章清晰的,登记中心应受理其容缺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注明容缺受理。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通过邮寄提交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承诺书中注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通过邮寄提交材料的,登记中心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邮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提交的容缺受理材料系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的,不适用邮寄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应于30日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受理材料。补齐补正期间,登记中心根据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全部容缺受理材料后,于承诺期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容缺受理材料的,登记中心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根据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管理的要求,将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情况及相应的履约情况填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容缺受理承诺书
2.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容缺受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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