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征收(业主)单位、各征收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时,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引导继承人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以生效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安置房登记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安置房登记申请表;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3.购房发票;4.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5.身份证件。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安置房产权登记申请前,被征收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屋继承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生效文书将安置房登记申请表中的安置房权利人确定为继承人。申请安置房登记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安置房登记申请表;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3.购房发票;4.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5.身份证件;6.继承公证文书(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等)。
四、被征收房屋发生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行为,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该房屋权利归属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行为。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