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25日前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适时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1.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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