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时间:2015-05-25 00:00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

1.0.3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术语

2.1.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real estate market information system

    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基础,满足房地产开发、测绘、交易和登记等业务管理需要,并实现以上业务的信息采集、管理、

统计和发布的信息系统。

2.1.2  物理数据  physical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户的自然特征的数据,包括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

2.1.3  权属数据  prOperty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户的权利特征的数据。

2.1.4  楼盘表  buildingtable

    描述物理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并可与权属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

2.1.5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

2.1.6  自然幢  natural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7  逻辑幢  10gical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

2.1.8  销售表  salestable

    在楼盘表的基础上,以逻辑幢为单位、用特定颜色标注每户的销售状态的二维图表。是楼盘表在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

系统中的一种具体应用形式。

2.1.9  预测绘  pre-survey

      利用规划批准后的施工图,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的自然特征进行计算,同时生成物理数据,为房屋预售管理

提供依据的过程。

2.1.10  实测绘  survey

      房屋竣工后,依据房地产测量规范,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得到包括建筑物在内的地形要素情况和房屋的物理属性等信

息的过程。
 
2.2  代    号

GIS (Geographic lnformationSystem)——地理信息系统

WebGIS (Web Geographic lnformationSystem)——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构成

 3.1.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包括下列7个子系统: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项目管理子系统;

    ——登记管理子系统;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3.1.2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立应以登记管理

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为基础;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建立应以其他6个子系统为基础。

3.1.3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实现统计、分析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功能。

3.1.4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功能。

3.1.5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功能,并为资金监管预留接

口。

3.1.6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的管理功能。

3.1.7  项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的功能。

3.1.8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登记业务管理的功能。

3.1.9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房地产测绘及业务管理、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
 
 3.2  数据构成

3.2.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包括: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5类。

3.2.2  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权属数据。

3.2.3  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

3.2.4  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3.2.5  统计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2.6  发布数据应在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产生。

3.3  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

3.3.1各子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应如图3.3.1所示。
 
3.3.2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基于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统计数据和发布数

据。

3.3.3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业务数

据与从业主体数据,并引用基础数据。

3.3.4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登记管理子系统应生成并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

地产权属数据。

3.3.5  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宜采用数据库或数据文件方式实现。

3.4  其他要求

3.4.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能同时运行于管理机构的内部网络(以下简称“内网”)和国际互联网(以下简称“外网”)上。
3.4.2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设计为内外网隔离。登记管理子系统和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在内网运行。

 3.4.3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宜考虑与土地、规划、金融等关联业务系统的接口。

 4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按照公开、准确的原则发布现势性的市场信息。

4.1.2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具有发布信息的查询功能。

4.2  统计分析

4.2.1  统计分析应包括套数、建筑面积、均价和指数等统计

4.2.2  统计指标应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区域、时间段、价格段、面积段、房屋类型和购房对象等分类。

4.3  信息发布

4.3.1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应发布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从业主体信息和项目管理信

息。

4.3.2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计信息:

    1)即时交易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当日累计成交的套数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2)可售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可售套数和可售建筑面积等信息;

    3)成交统计信息:应以行政区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成交套数、成交建筑面积和成交均价等信息。

    2  项目信息:

    1)项目公示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许可证号、用途、开始销售日期和拟售价


格等信息;

    2)项目基本信息:应以项目为单位发布项目基本情况 、 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合同撤销情况等信息;

    3)销售表信息:应以逻辑幢为单位发布各户的基本信息和销售状态等信息。

4.3.3  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计信息:应发布现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总套数和总面积,同时应以行政区域或样本区域为单位发布各个价格

段、面积段和房屋类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挂牌套数和面积等信息;

2  房源信息:应以户为单位发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信息。

4.3.4  从业主体信息发布应包括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应的诚信记录。

 4.3.5  项目管理信息发布应包括项目工程的基本信息、建设进度情况和预售批准记录等。

4.3.6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宜通过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 (WebGIS)技术进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地理位置信息发

布,同时宜发布管理需要的图件。

4.3.7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的数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九1节的规定。


 5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依托预售许可管理业务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业务建立。

5.1.2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定、预售、销售和相应的合同备案功能。

5.2  功能要求

5.2.1  预售许可管理应包括下列功能:

    1  预售申请、预售审批:应实现预售申请、预售审批流程的管理。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支持灵活的许可证数据

设置。

    2  预售许可证注销:应实现注销预售许可证的功能。

    3  预售许可证变更:应实现暂停预售许可证或变更预售许可证的范围、使用期限的功能。

   4  预售许可证跟踪:应实现监视和跟踪预售许可证状态的功能。 

5.2.2  预定、预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合同制定:应使用经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合同样本,制定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模板,并在网上公

示。

    2  合同签订:应按网上公示的统一合同模板签订定金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3  合同撤销:应实现合同撤销。

    4  合同跟踪:应实现合同状态的跟踪和分析。

    5  销售管理:应实现对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5.3  数据要求

5.3.1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售许可证信息、房源信息、销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数据、预售合同数

据、销售合同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

5.3.2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

息。

5.3.3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系统提供预售合同、销售合同等数据。

5.3.4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业主体数据。

5.3.5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2.1~A.2.3条的要求。

6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存量房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

管的接口。

6.1.2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实时访问登记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校验。

6.2  功能要求

6.2.1  经纪机构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备案:对经纪机构、经纪人进行备案,记录并审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诚信情况。

    2  年检:对经纪机构、经纪人的从业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查。

    3  变更:变更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有关信息。

    4  注销:注销经纪机构。

6.2.2  存量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应包括下列功能:

    1  挂牌委托:受理、核准、发布网上挂牌委托,包括出售挂牌委托和出租挂牌委托。

    2  合同备案:在线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

3  合同监督: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性进行监督。有效

6.2.3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宜提供资金监管、买卖、租赁参考价格的功能。

6.3数据要求

6.3.1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源数据、买卖合同数据和租赁合同数据等。 6.3.2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

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源情况、房屋状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

6.3.3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可为登记管理子系统提供买卖合同等数据。

6.3.4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应引用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从业主体数据。

6.3.5  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2.2一A.2.4条的要求。

 

7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应实现从业主体的统一认证管理。

7.1.2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在线方式实现从业主体数据的申报功能。

7.13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宜实现利用公共通信资源与从业主体进行信息交流的功能。

7.2  功能要求

7.2.1  房地产企业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企业基本信息管理:应实现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分立、合并、注销、资质申请、资质变更等情况的管理

功能。

    2  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应实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专业销售人员等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功能。

    3  企业信息申报:应实现企业各类上报信息、申请信息的网上申报和办理功能。

    4  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的管理功能。

    5  查询统计:应实现灵活的企业情况查询和统计功能。

7.2.2  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1  人员信息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

    2  变动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的管理

    3  资质管理:应实现对房地产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的管理

    4  人员诚信行为管理:应实现房地产从业人员诚信情况的管理功能。

   5  查询和统计:应实现灵活的房地产从业人员情况查询和统计功能。

7.3  数据要求

7.3.1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应包括从业主体数据中的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

7.3.2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地产企业数据、从业人员数据等信息。

7.3.3  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九3节的要求。


 
8项目管理子系统

8.1  功能要求

8.1.1  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应实现下列功能:

    1  建设用地取得过程管理:应实现依法获得、登记土地使用权过程的管理功能。

    2  动拆迁进度管理:应实现动拆迁进度的管理功能。

    3  建设进度申报管理:应实现建设工程完成进度申报的管理功能。

8.1.2  企业上报数据应实现下列功能:

    1  上报数据:应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度上报项目数据修正数据:应实现对上报数据容错、纠错的功能。

8.2  数据要求

8.2.1  项目管理子系统中的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分割转让情况、预售批准记录、动拆迁主

要事项信息等。

8.2.2  项目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项目信息。

8.2.3  项目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 A.2.5~A.2.10条的要求。


 9登记管理子系统

9.1  一般规定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在楼盘表的基础上实现房地产登记业

9.1.2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对各业务节点的操作进行记录。

9.1.3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

9.L4  登记管理子系统在业务办理过程和权证输出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

9.2  功能要求

9.2.l  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应包括受理、审核、权证处理和归档,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理节点应实现接受申请、确定登记类别、收件、计费和收费的功能。

    2  审核节点应实现相关房地产物理数据、权属数据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功能,宜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等步骤。

    3  权证处理节点应实现缮证、发证的功能。

    4  归档节点应实现申请材料和业务信息的归档功能。

9.2.2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撤回、不予办理和灵活多样的查询功能。

9.3  数据要求

9.3.1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产生和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权属数据应分为临时、现势和历史三种状态。其中部

分数据应来源于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预售合同数据、销售合同数据和存量房网上备案子系统中的买卖合同数

据。

9.3.2  登记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权属数据与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关联。

9.3.3  登记管理子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提供房地产权属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

9.3.4  登记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 A.2.11~A.2.14条以及第A.4.1~A.4.2条的要求。

10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10.1  功能要求

10.11  在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建设初期应实现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初始建库,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的初始建库工作可根据已有数据数量和质量情况采取不同的建库方案。

    2  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的初始建库应进行数据汇总、数据清理、质量控制、格式转换和数据入库工作。

    3  对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和物理属性数据应建立关联关系。

10.1.2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进行测绘采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采集应能实现土地勘测定界、地籍修测变更、房地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和实测绘等业务类型的数据采集、变更测绘

及测绘业务的管理功能。

    2  测绘采集应能满足对预测绘和实测绘进行对应。

    3  变更测绘应能在变更操作中自动记录删除、新增和修改等变更信息。 10.1.3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基础数

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进行测绘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对房地产物理数据制定更新规则,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2  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提供数据提取及变更后数据提交的接口功能,同时应能根据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数据的更新处

理。

    3  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记录变更过程的历史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

10.1.4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管理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具体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应具有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基本功能,包括图层管理、地图浏览、图属查询与定位等。

    2  应具有制图功能,能生成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10.2  数据要求

10.2.1  基础数据中的房地产物理数据应通过房地产调查和测绘获得。房地产物理图形数据可包括宗地图形、幢图形和房

屋分户平面图;房地产物理属性数据可包括宗地、幢和户的描述信息。

10.2.2  宗地图形数据应按对象存储,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3  幢图形和幢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幢的图形数据应以自然幢为单位管理,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2  幢的属性数据应以逻辑幢为单位管理。应按对象存储, 10.2.4  房屋分户平面图和户属性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属性数据应与房屋分户平面图关联。

       2  户的编号应在本系统的管理范围内具有惟一值。

       3  户应能通过与幢的关联关系确定其地理位置。

       4  户的坐落应规范统一。

10.2.5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宜增加地形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形数据宜采用数字线划图(DLG),也可以采用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或数字栅格图(DRG)。

    2  地形数据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

10.2.6  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数据采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第A.4.3~A.4.4条的要求。

11  系统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11.1  实体安全

11.1.1  计算机房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规定。 11.1.2  信息系统设备中的应用

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和个人计算机等应采取防盗、防毁、电源保护等安全保护措施。

 

11.2  运行安全

11.2.1应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人员。

11.2.2系统应记录和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

11.2.3系统应记录故意入侵系统和违反系统安全要求的行为,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定位、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11.2.4  系统应提供备份和恢复系统数据的功能,可使用多种介质备份和恢复系统数据,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微缩载体

等。条件许可时,系统宜建立容错容灾机制。

112.5  系统应提供处理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

11.2.6  内网和外网之间的数据隔离应采用防火墙、网闸或物理隔离等方式。

11.3  信息安全

11.3.1  系统应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参数,明确规定用户访问权限、身份和许可的安全策略,监控策略的实施情况,事先

制止可能违反安全的隐患。

11.3.2  系统应防止非法访问或盗用数据库数据,防止数据被非法拷贝、篡改、删除和销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

性。

11.3.3  系统应提供设计、实现、使用及管理等各个阶段应遵循的网络安全策略。

11.4权限管理

11.4.1  系统应实现权限的分散管理,按照功能进行授权管理,不应出现权限的漏洞,使得某些用户拥有本不该拥有的权

限。

11.4.2  系统应提供用户身份鉴别功能。

11.4.3  系统对用户权限的控制应满足岗位调整和人员调动的系统应提供冻结和解冻用户账号的功能。

12  系统验收

12.0.1  系统验收应以系统试运行成功为前提。宜以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为参照,通过专家评审完成系统验收。

12.0.2  系统验收应包括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和应用系统验收。

12.0.3  初始建库的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完整地覆盖真实。

2  正确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正确地描述真实对象。

3  规范性原则:要求系统中的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

12.0.4  应用系统验收应包括功能验收、性能验收以及开发文档验收等。


 附录A数据采集要求

A.1  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

A.1.1  发布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开始销售日期、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售楼电话、售楼处、预售

许可和规划设计情况。

    2  销售信息:应包括销售的套数和面积的统计信息,其中应按销售状态分为限制销售、可售、预定、已售和已登记。

    3  价格信息:应包括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均价,宜按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类型进行划分。

    4  合同撤销情况:应包括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撤销均价和撤销次数,宜按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类型进行划分。

A.1.2  发布的销售表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逻辑幢的统计信息:应包括可售套数、预定套数、总套数等。

    2  逻辑幢的户销售状态,销售状态应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并以规定颜色标识:限制销售(RGB值:192,192,192——

灰色)、可售(RGB值:0,255,0——绿色)、预定(RGB值: 255,0,255——紫色)、已售(RGB值:255,255,0——

黄色)、已登记(RGB值:255,0,0——红色)。

    3  户的详细信息:应包括房屋坐落、名义层/实际层、室号、房屋类型、户型、预测绘和实测绘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

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等。

A.2业务数据

A.2.1  预售许可证数据应包括许可证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坐落、

房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批准预售面积、套数和具体幢室号、许可面积、许可套数、价格、币

种、发证机构、日期、预售许可证状态信息等。

A.2.2  合同数据应包括所关联的楼盘表信息、出让人、受让人、中介入以及代理人、合同模板、合同时间、合同附属条

款、合同状态等。

A.2.3  房源数据应包括交易类型、所在区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积和总价等,新建商品房的房源数据还应包括项目

名称等信息。

A.2.4  资金监管数据应包括资金监管协议信息、监管银行信息、付款计划信息、代发计划信息、付款信息、代发信息、结

算信息、相关业务审核信息。

A.2.5  房地产项目数据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进度信息、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预售批

准记录信息。

A.2.6  项目基本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联系人、项目地址、开发企业名称、开发企业地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资质证

书编号、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及电话、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投资(万元)、项目用地取得方

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和批准日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计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划总投资(万元)、计划开工时

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分类、项目的楼盘表关联信息。

A.2.7  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应包括项目投资记录(月投资额、累计投资额、住宅累计投资额等)信息。

A.2.8  项目分割转让记录信息应包括转让日期、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用地性质、转让去向等。

A.2.9  动拆迁主要事项信息应包括拆迁许可证号和发证日期、拆迁户数、动拆迁完工日期等。

A.2.10  预售批准记录信息应包括预售日期、预售许可证号、批准预售面积、批准预售范围等。

A.2.11  收费数据应包括收费类别信息、计算公式信息、收费单据信息。

A.2.12  收件数据应包括收件类别信息、证件/文件性质和名称信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

A.2.13  流程数据应包括与权属数据关联信息、与收费数据关联信息、与收件数据关联信息、流转信息、节点信息、操作

人员信息、流程文档和表格信息、流程管理信息。

A.2.14  文档数据应包括许可证、权证、证明文件、档案文书、表单、合同等。

A.3  从业主体数据

A.3.1  房地产企业数据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企业诚信记录、

企业的其他相关信息。房地产企业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总经理、企业类型、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

政编码、经营地址、资质等级、资质证编号、资质发证日、批准从事房地产日期、注册类型、资质有效期、营业执照编

号、经营范围、工商注册日、执照到期日、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企业概况、在册人员情况等。 A.3.2  从业人员数据应包

括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从业经历、业务情况、主要教育和培训经历、专业证书和资格证书信息、诚信记录、其他相关信

息。丸4基础数据

A.4.1  权属数据应包括与楼盘表的关联信息、权利人、权属价值、权属时间、证上房屋及土地信息、权属说明、权属状态

等信息。

A.4.2  权属数据应包括土地使用权数据、房屋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租赁权数据、限制权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使用权数据应包括宗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面积、土地用途、使用起讫时间、登记核准机构和核准日期。

2  房屋所有权数据应包括产权编号、权证编号、产别、产权性质、证色、权利人、权利比例、坐落、许可证号、房地产

价值、币种、人民币价值、产权生效日期和期限、核准登记机构、核准日期、证上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分摊建

筑面积)等信息。

3  抵押权数据应包括抵押权利编号、证号、类别、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价值、抵押币种、抵押人民

币价值、抵押坐落、抵押面积、债权金额、债权币种、债权人民币价值、原产权编号、权证编号、核准登记机构、核准日

期等信息。

4  租赁权数据应包括租赁编号、租赁证号、租金、租金币种、人民币租金、租金单位、租赁起始日期、租赁结束日期、

租赁面积、租赁用途、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同住人、房屋坐落、出租赁证名称、出租赁证号码、核准登记机构、核

准日期等信息。

5  限制权数据应包括限制编号、限制证号、限制类型、限制方式、限制文件、限制人、被限制人、限制部位、预计限制结

束时间等信息。 A.4.3  幢的物理属性数据应包括幢编号、宗地编号、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建筑面积、地下面

积、占地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竣工日期、地上层数、地下层数等信息。 A.4.4  户的物理属性数据应包括户编号、

幢编号、室号、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户型、预测绘建筑面积(包括预测绘套内建筑面积、预测绘

分摊建筑面积)、楼层、名义层、土地用途、房屋类型、房屋分类、房屋用途、房屋分户平面图编号等信息。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来源:市房屋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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