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4-28 10:39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中法〔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2014124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法院与房屋登记机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本意见。

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问题

(一)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房屋登记的权利归属状况。市法院与市房屋登记中心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专线(市法院与市房屋登记中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查询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房产信息,我市两级法院查询请求由市法院汇总,通过专线发送到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应及时反馈。

福州市两级法院原则上均通过中院以“点对点”方式直接向市房屋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请求,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上述方式建立信息化的便捷查询渠道。市房屋登记机构和各县(市)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各自档案保管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房屋档案和信息查询工作。待双方有条件时,再另行协商网络执行查封、处置等执行方式

(二)人民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者处置前,应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的权属状况。

(三)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权属状况的,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询通知书(查询通知书应注记生效裁判文书的文号),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电子登记系统登记信息打印查询结果,加盖查档章。电子登记系统没有查询结果的,应当在查询回执上予以注明并加盖查档章。

通过“点对点”网络专线查询的,查询通知书应有查询文号并加盖查询电子签章或查询法院的电子公章,并附查询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电子扫描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的930前和1530前接收查询通知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的情况反馈相关法院,对于超过上述接收时点的查询通知文件,接收时点按后一个时点计。因数量多或电子登记查询系统无法满足查询需求的,房屋登记机构接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提起查询申请的法院联络人员适当延长查询时限。以“点对点”方式专线查询的主要是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的名称、证件号查询其名下房屋权属及他项权利状况。

需查询纸质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查询通知书,工作人员应直接到房屋登记机构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明确涉案房屋的具体位置或涉案当事人的查询名称、主要查询内容及所需要复印的材料名称,房屋登记机构接收查询通知书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提交盖查档章的档案复印件。

(四)鉴于我市目前房屋信息电子登记系统尚不完善,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仅作为人民法院核查财产的线索,对实际情况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属于信息登记错误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反馈相关法院。

二、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封和房产处置过户问题

    (五)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房屋权利处分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已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房屋登记机构在送达回证上注记已记载在登记簿的时点。属于房屋转移登记已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查封,需继续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另行制作法律文书送达。

    (六)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查封房屋或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查封、解封、处分房屋的法律文书应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送达,不得委托其他人员送达。

(七)人民法院在实施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侯查封时,相应的司法文书对标的物的表述要具体、准确、规范。房屋登记机构在协助执行时,应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注明“查封”、“预查封”或“轮候查封”,并制作执行确认书,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核对确认,注记登记时间(精确到分钟),登记的时间为查封开始时点。对涉及其他机关先期查封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在送达回证中注记,由人民法院自行向相关机关联系处理。

(八)查封文书签收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实际办理查封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函告法院无法协助事项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无法协助查封的回函后,如有异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

(九)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和主要成因,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十)人民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并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十一)人民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房屋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需要强制解除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该他项权利是否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登记,未注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人民法院注明后予以办理。

(十二)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可直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需承担义务的,由对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只确认合同有效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十三)处置已被查封房屋的,第一顺位查封的法院应出具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处置法院应出具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第一顺位查封的法院与处置法院属同一法院的可同时出具解除查封、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房屋登记机构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原查封及轮侯查封解除后失效。

(十四)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期限。期限届满未续封的,房屋登记机构作失效处理。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注明期限的,应注明原因,满二年未续封的,登记机构作失效处理。轮候查封期限从在先查封失效之日起算。

三、  其他事项

(十五)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法院建立协助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相关事宜。

(十六)本规定事项福州市两级法院及市房屋登记中心均应严格执行。外地法院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沟通。

(十七)本规定中未涉事宜,依《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月26印发

来源:市房屋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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