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榕政办(2013)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近期住建部召开的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落实九月份以来采取的相关措施
1.严格控制在售或即将预售楼盘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项目成交均价,或在同一楼盘中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前期开发的同品质产品成交均价的项目,暂不予批准预售。在售或即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必须按照报备的“一房一价”价格销售,不得提价。
2.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特别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要根据市土管会研究议定的意见,各区加快交地进度,市国土局做好土地出让方案和时间安排,以满足当前住宅用地供地的需要。
3.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管局每周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办理,满足市场需求。
4.由市政府林瑞良副市长牵头,罗蜀榕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房屋登记、物价等部门成立房价监测专门工作小组,每周召开商品住房价格分析会,及时监测分析商品住房变动情况及原因,预判下周市场动向,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5.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6.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轨运行,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建委配合,充分利用目前施工的黄金期,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基本建成1.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任务。
二、提高外地购房家庭购房条件
对于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榕政〔2007〕18号)等21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等5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乡镇教师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1〕14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6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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